关于副处级以上、副高职称以上职务人员办理、领取因私出国(境)护照、通行证等事项的说明

发布时间:2012-06-28查看次数:0作者:未知

关于副处级以上、副高职称以上职务人员办理、领取因私出国(境)护照、通行证等事项的说明

  为规范副处级以上、副高职称以上职务人员办理、领取因私出国(境)护照、通行证等事项,现将有关办理程序说明如下:

  1、副处级以上、副高职称以上职务人员办理因私出国(境)护照、通行证时,需书面申请,经本单位、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,报学校组织部办理批准手续、出具证明后,方可去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

  书面申请书需写明去向地(有关国家或地区)、出发和返回时间、事由、经费出处等。

  2、副处级以上、副高职称以上职务人员原已办理过因私出国(境)护照、通行证,按规定已存放在学校组织部,现因私出国(境)需要取回本人护照、通行证的,亦需书面申请(申请内容同上),经本单位、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,报组织部负责人批准后领取。